【证券网】(记者 高欣)近期,中国证监会对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隆基股份(601012.SH)”)以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达新材(00266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核查,并采取了相应监督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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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经查,隆基股份于2012年4月1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1日上市。上市后的一季报显示,隆基股份2012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90.5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补充公告。
康达新材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显示,康达新材2012年一季度的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补充公告。
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光大证券(601788.SH)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业绩波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凡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需要充分、及时地披露。此次处理的隆基股份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因素等影响,经营业绩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业绩表现延续了这一状况,自2011年7月发审委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上市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这些客观事实和风险因素,保荐机构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时披露信息。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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