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
2013年01月24日16:39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1月24日对外发布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据介绍,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作者:夏鹏飞来源第一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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