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国土局出让采矿权被指违规 当事方回应
2013年01月28日13: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省政府发文要求对现存矿点进行整合,但儋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尚未完成整合工作的情况下,就又出让采矿权,这不是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相违背吗?”近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布在媒体上的一则关于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公告引发了当地部分矿点投资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此举完全和省政府文件的要求背道而驰。但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近日,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矿点投资者向记者反映称,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3月印发了《海南省建筑用砂石土资源采矿权设置方案暨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琼府办〔201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各市县应按照方案的设置要求出让采矿权;需要在方案确定的范围外增设采矿权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方案还明确建立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规定已有采矿权数量未超过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才能出让采矿权,需要突破指标控制要求的,应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同时,该公告还存在设置门槛过细等问题,疑为他人“量身定制”。
这位投资者称,根据该《实施方案》下达的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儋州境内的采矿权数量应为12个,但据他所知,目前儋州境内大大小小的矿点加起来至少超过30家,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不应再增设采矿权。可就在前不久,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却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决定委托海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白马井镇的一处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后又多次公告变更挂牌出让采矿权位置、坐标,目前位于王五镇芳兰村),这一采矿权出让与《实施方案》的要求不符,超出了省里下达给儋州的总量控制指标。他认为,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此举不仅和《实施方案》规定相违背,还损害了其他矿点投资者的利益。
随后,记者查阅了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布的相关采矿权出让公告,挂牌出让的是白马井镇陈三村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后又多次公告变更挂牌出让采矿权位置、坐标,目前位于王五镇芳兰村),矿区面积2万余平方米,开采年限10年,挂牌起始价215万元。对竞买人资质条件要求有:“在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整顿和规范采矿秩序过程中不存在乱采、滥挖、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因未履行义务被取消竞得人资格,无因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无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等不良行为;”、“参与我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受到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禁止参与竞买处罚且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竞买”;此外,该公告还要求竞买人须“持有与矿区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使用意向书”。
前述投资者认为,要求竞买人须“持有与矿区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使用意向书”将很多有意向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疑为“量身定做”。
1月22日,记者就投资者反映的上述问题来到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采访,该局矿产资源科有关负责人接待了记者。据该负责人介绍,儋州市境内原有经营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矿点68家,后来经过整合,目前发放了相关证照的有30多家,但“正常开采的也就10多家”,而且随着一些矿点的采矿权陆续到期,省里根据《实施方案》下达给儋州的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就会出现空缺,他们本次出让白马井镇陈三村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属于提前出让,为将来做准备工作,以免届时因为采矿权到期后造成建筑市场原料短缺。因此,这样的做法和省里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他们这样做也已经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过汇报。至于投资者所指挂牌出让公告存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符合法定要求。
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通过科学设置采矿权和推进矿山开发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资源配置,促进资源规模化、节约化利用,从源头上解决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小、散、乱现象,有效缓解乱采滥挖、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那么,儋州市出让前述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究竟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呢?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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