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参与“存款送手机”活动存在风险隐忧
原标题 [银行参与“存款送手机”活动存在风险隐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银行业存款业务竞争日益加剧,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吸存力度。近期,在山西、江苏、安徽、四川、湖南、江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均出现了银行与通讯企业联合推出“存款送手机”业务,办理银行涉及到一些国有大型银行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银行参与“存款送手机”业务存在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存款市场正常竞争、自身法律风险等风险,亟待关注。
记者了解到,最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通过对辖内一些地州“存款送手机”活动的认真调查,据该行金融稳定处负责人分析认为,银行参与“存款送手机”活动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在“存款送手机”活动中,一定期限内冻结了用户定期储蓄资金,违反了“取款自由”的原则。
第二,涉嫌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禁止高息览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在“存款送手机”活动中,承办银行虽不是赠送手机的主体,却是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涉嫌变相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同时该行为有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发银行业吸收存款的恶性竞争,影响地区金融稳定。
第三,使银行自身经营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按照既有规定,银行冻结扣划客户资金,必须经过公安、司法等部门的生效裁定。在“存款送手机”活动中,通讯公司和银行签订的资金代管协议赋予银行扣划的权力的条款,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用户提起诉讼,银行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四,为电信诈骗类经济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电信类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银行、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以被侵害对象银行账户涉嫌洗钱、毒品犯罪需要冻结账户为名要求被侵害对象转账进行诈骗。通过办理存款免费获取手机的用户相对更易相信犯罪分子的诈骗谎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遭受资金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进一步完善存款市场监管规定,维护存款市场秩序。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就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后出台文件,对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返点、送礼等方式揽储定性为“变相高息揽储”严加限制,但上述规定零散且过于原则性,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定。
第二,加大银行业存款业务监督管理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引导银行业合理、有序竞争。
第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宣传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识别能力,积极、正向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投资理财行为,增强其维权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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