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改四房 或成“违法建筑”
2013年02月05日1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李先生购买了位于嘉定新城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并委托开发商将房屋改造为四室一厅。事后,因担心改造后的房间为“违法建筑”,李先生萌生退房念头。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诉请。
2010年8月,李先生来到嘉定新城一楼盘看房,通过介绍,他对一套大居室的房屋产生兴趣。当时,售楼员告诉李先生,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14平米,虽然是三房一厅,但因该房北面是挑空结构,通过改造后可增加一间房间的使用面积,变为四室一厅。他不仅给李先生看了沙盘、广告、楼书,还带李先生去看了样板房,均为四室一厅的效果。李先生及家人对这套房屋十分满意,随后李先生于同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208万元。
签约当日,双方还签订一份 《委托装修及改造协议》,约定李先生委托开发商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空间结构改造及装修,交房时间为去年5月31日前,装修改造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李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后来工程延期,双方于去年3月又签订备忘录,李先生同意改造工程延期至去年8月31日交付。
正在李先生一家满心欢喜地等待新房交付时,电视上播放了该楼盘的相关调查节目,节目中称该楼盘四房一厅中有一间系开发商擅自变更建筑规划,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属不合法面积。看了节目后,李先生不禁担忧起来,好好的一间房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李先生想到了退房。由于开发商不同意,李先生诉至法院。
李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捏造房屋面积,隐瞒其中一间属违法建筑,构成欺诈;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李先生看房时,售楼员就已明确告知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三房一厅结构,也说明了要进行改造才能达到房型图宣传的装修效果,李先生接受公司建议,并签订委托改造协议,李先生对此是明知的,所以公司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作了明确约定,根据改造协议可以看出,改造的主要位置就是该房屋北面的挑空部位,被改造成一间独立的房间,形成四房一厅结构。被告在销售房屋时,未隐瞒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房型结构的真实情况,但建议购房者在房屋北面的挑空部位等建筑面积外的空间可以通过改造利用以提高实际使用范围,购房者接受了建议并由双方对房屋改造达成合意。综上,原告对被告通过改造多出一间房间的事实是明知的,未发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记者 朱燕佳 陈琼珂)
作者:朱燕佳 陈琼珂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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