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保护区违规开发房地产最高可罚二百万
2013年02月05日13: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在秦岭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房地产,将最高罚款200万元。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禁止开发区
违规进行生产、开发或追刑责
《意见稿》将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在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开发区
禁止房地产开发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置宅基地修建房屋和购买房屋。
适度开发区
进行房地产开发须报批
适度开发区内,应当控制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应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秦岭矿泉水禁止随意开采
《意见稿》指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培训中心、乡村旅游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的保护。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禁止以探代采、超出许可范围开采行为。
毁坏林木将补种三倍
《意见稿》明确,世界地质公园、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国家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采挖大树、采脂、采松子(国有林场、集体林自繁种子除外)、割漆、割竹、剥皮、挖根、挖药、放牧及其他毁林行为。
如有此类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景区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
针对旅游发展,《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旅游建筑和设施,不得进行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禁止宾馆、乡村旅游以及其他经营性场所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景区、景点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完善安全设施,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及时发布暴雨、冰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及其他信息。
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生态保证金
《意见稿》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抛撒、堆放工程弃渣等,凡可能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治理费和水土流失补偿费。
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施工单位应修建野生动物通道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交通设施建设。确需进行交通设施建设的,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不得破坏水体、树木植被。
违规审批项目或被追刑责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应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上述其中一种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郭欣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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