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严洲)财政部网站2月5日消息,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节能家电等推广工作。
通知指出,消费者在购买节能家电产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签署补贴领取确认单后,家电终端销售商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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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返回商场领取补贴。通知要求,改进高效电机推广信息管理流程,加快补贴兑付进度,电机生产企业要认真收集并及时上报产品的推广信息。另外,通知表示,尽快制定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操作办法,加快低能效、老旧产品的更新速度。
上市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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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等节能家电开发企业值得关注。
附: 关于简化节能家电 高效电机补贴兑付信息管理
及加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组织实施等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节能减排,扩大消费需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启动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空调、冰箱等7类家电和高效节能风机、水泵等4类工业产品推广工作。从半年来实施情况看,节能家电销量大幅增加,产品结构显著优化,政策效果已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做好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消费者购买节能家电信息核对办法,确保消费者购买时领取补贴
消费者在购买节能家电产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签署补贴领取确认单后,家电终端销售商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返回商场领取补贴。
为加强信息核查,终端销售商要按月上报节能家电产品的进货和销售信息。其中,上报的销售信息包括消费者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消费者信息,以及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型号、销售发票号等产品信息。产品唯一编码应由送货单位在送货时负责收回,交由终端销售商核对后再集中上报。生产企业及其他各级经销商信息上报要求不变。
同时,为防止骗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扎实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有效;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核查工作方案和流程,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应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核查工作进行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核查目的,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核查时应加大对大宗用户的核查比例和核查力度;对存在疑问的信息应要求生产企业或相关销售商配合进行核实。信息核查工作涉及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单位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各推广企业和各级销售商有义务配合各地工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拒绝配合核查或为核查工作设置障碍的相关单位,将收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二、改进高效电机推广信息管理流程,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电机生产企业要认真收集并及时上报产品的推广信息。电机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主机生产企业(如风机、水泵等生产企业)时,除继续要求填写完整的生产和出货信息外,上报的销售信息只需要提供主机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主机产品唯一编码、产品类型、销售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信息等,最终用户信息由主机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同时,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相关部门会将推广核查工作延伸到主机生产企业和各级经销商,以核实准确的销售及用户安装情况。主机生产企业及相关经销商应完整留存相关产品的生产、出货及销售信息,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此外,电机生产企业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时,仍按原规定上报生产、出货和销售信息。
三、尽快制定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操作办法,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健全推广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各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低能效、老旧产品的更新速度;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办法。资金拨付办法和实施细则于2013年2月5日前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作者: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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