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示证券服务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5条: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4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机构住所地派出机构报送)
(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整改的情形)
(一)申请表
(二)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关于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内部决议文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资格证书
(四)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人背景材料(包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关联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模、客户数量及了结计划
(八)关联机构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批准部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历史沿革、组织结构、分支机构、资信评级业务开展、公司关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公司申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的决议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情况介绍及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上一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书、申请日前一月度公司财务报表(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通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情况及证明文件、无《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说明、未被金融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的说明、不存在最近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八)评级从业人员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包括评级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资信评级业务经验说明及证明文件、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九)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十)评级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一)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
(十二)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
(十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说明)
(十四)公司诚信执业承诺书
(十五)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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