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伍皓“微改革”宣言昭示的法治困境
近日,云南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宣传部长伍皓公开自己“专车”车牌号的做法引来副厅官员不能配专车的质疑。伍皓撰写长文回应,称自己的做法是“微改革”,并为“微改革”不被理解感到委屈:“实践者哪怕迈出一小步,都要付出百倍的艰辛,都要随时做好倒下、牺牲的准备。”
伍皓部长的委屈可以理解,如果他不公开自己的“专车”车牌号求监督,也就不会惹来众多批评。但他可能还不明白的一个问题是,他的做法根本就不是改革,而只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落实贯彻,而改革与落实现行法律法规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是改革,还是依现行规定行事,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多有混淆。改革的本质是“变法”,依法行事则是“执法”。这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事,根本不是改革,只是做守法的事;只有打破陈旧的、不能适应形势的法条,建立新的权责关系,才是改革。
由此观之,伍皓公布车牌一事,只是迈出执法的一小步,根本就没有摸到改革的门。伍皓本人也说,他“只是把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这一"顶层设计",在基层变为具体的行动和实践”。
这就是产生舆论落差的根源所在。在现实中,不少“改革者”,把落实现行法律法规也称为“改革”。但严格说来,法律法规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现行法规都没有得到执行,何来改革?
伍皓就是这样,他把公布自己的“专车”车牌,视为“微改革”。站在“自定义”的“改革”视角,他可以认为自己比不公布车牌者向前迈进了一步。可是,这会带来两方面问题:其一,站在法律法规角度,他配车到底有没有违规?其二,从改革角度审视,这没有任何改革的内容,被质疑为“作秀”、“伪改革”,在所难免。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改革,不经过立法程序,而是由行政部门发文推进。由于改革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这些行政规章确定的改革措施,也就面临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困境。我国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就是如此,有行政权威,却无法律效力。
与其说这是改革的困境,还不如说是法治的困境。我国需要深入推进改革,但改革的基础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包括建立让法律得到切实贯彻的机制)。如果对现行法律法规都不执行,真正的改革是很难期待的。要知道,改革的过程,就是修订法律、执行新法案的过程,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础,就是修订了新法,能得到落实吗?或者说,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依法治国。
近年来,舆论一直在关注公车改革,但其实不必空谈什么改革,只要严格执行早已颁布的规定就可解决大部分问题。早在199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已有的法律法规不执行,多谈改革并没有价值。其结果就是,到现在还出现伍皓公布“专车”车牌号的所谓“微改革”。
当然,改革决策机制、监督权力运行是另一回事。舆论的着力点,应该是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推进建立监督机制、问责机制。从这一角度看,伍皓公布车牌是自我监督,而后的舆论跟进监督,并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只是公众的监督目标不能仅仅针对伍皓个体,而应是已有公车规定的全面落实。
我国的教育改革也是如此。如果现行教育法律法规都得到执行,大多教育问题早已得到解决。近年来我国社会一直关注教育改革,可我国教育的最大问题,却是没有依法治教。逐一审视早已颁布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其中有很多条文根本没有得到落实。于是,我们总在提建议,而这些建议早在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提议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校,这在《义务教育法》中已有规定;提议取消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有规定;提议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在《高等教育法》中早有对高校7项办学自主权的规定。
这是一种十分荒谬的景象。一些地方教育管理部门一直没有落实法律法规,而只要落实了,都会被宣传为重大进步、重大改革。实际上,这是怎样的进步、改革呢?这些重大“进步”、“改革”就包括:1993年提出的200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直到2012年才达到;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目前大多数地方没有落实,仅有个别地方实现。
这些“改革”的进步性也遭遇质疑,有关部门也觉得委屈。这样的委屈,与伍皓这次委屈是同样的性质。对此,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老老实实全面落实现行法律法规(那些与宪法抵触需要取消的除外),依法治国,要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以权治国。说到底,没有依法治国的总体环境,部门和个人都可能处于违法的风险之中,尤其个体要冒更大的风险。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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