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准入门槛降低 入围机构扩容
2013年02月19日01:51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 [公募准入门槛降低 入围机构扩容]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昨日,《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规定》)正式出炉,并自6月1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进一步扩容,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纳入可开展公募业务的机构范围内,同时还降低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门槛。
从范围看,《规定》征求意见稿原本覆盖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征求意见后,《规定》覆盖范围扩容,明确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后可申请开展公募业务,所面临的门槛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一致。
同时,《规定》还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了这些机构从事公募业务的门槛。证券时报记者比对发现,对申请开展公募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关于“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硬性要求已删除,并有针对性地增加要求“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对证券公司,《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将“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的要求更改为“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对私募基金,将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的要求从30亿元降低至20亿元。
《规定》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业务运营方面,上述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隔离和可以共享的业务环节,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了列示,便于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渠道,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这些机构可以凭借其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及品牌影响,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作者: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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