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2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6月28日,证监会对“李某某”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2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目前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年8月,海澜德投资有限公司原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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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李明智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时任董事长刘某某、泰达控股证券部经理朱某某就天津
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重组事宜进行初步商谈。同年10月20日,李明智与刘某某、朱某某就滨海能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1月10日,滨海能源停牌并发布股价异动核查公告,并于2011年3月22日复牌,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公告。上述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李明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查,李明智之妻弟郭福祥在2010年8月开始使用“周某某”证券账户大量交易“滨海能源”股票,动用资金400余万元,该资金来源于李明智之妻郭先之银行账户。2010年9月,“周某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所得400余万资金几经周转最终进入“李某某”等11个证券账户;同期,郭福祥等人以15%的年息筹得的2000万元、郭先之银行账户中的480万元先后转入“李某某”等11个证券账户。2010年10月20日至11月9日期间,郭福祥使用“李某某”等11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滨海能源”股票190.9万股,卖出113.1万股,交易金额3,919万余元,获利816万余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李明智矢口否认其泄漏内幕信息,郭福祥也一直拒不承认知晓内幕信息。但调查发现,郭福祥作为李明智的妻弟,与李明智、郭先之夫妇关系密切。“郭先之”证券账户早在2009年即交由郭福祥使用,郭福祥还曾使用李明智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从2010年8月李明智与泰达控股的首次接触开始,郭福祥即开始以高息筹集资金大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同时,李明智、郭先之夫妇也为郭福祥交易“滨海能源”股票先后提供了900万元资金,郭先之本人即为上述资金划转的经办人。
李明智、郭先之、郭福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李某某”等证券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李明智等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本案中,当事人试图通过多次资金周转和利用多个证券账户掩盖内幕交易行为,使用和筹集大量资金进行交易并获取巨额利润,其违法主观意图明显,性质恶劣,应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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