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政府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理当提出具体的认定依据。土壤污染状况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公众拥有知情权。
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2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媒体没有披露环保部门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国家秘密”就是一个例外。确属“国家秘密”的不应公开,对那些可能危及国家核心利益的“国家秘密”更不能公开。
但“国家秘密”也不能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在制度层面,还有一部《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里面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政府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理当提出具体的认定依据。
任由政府部门解释“国家秘密”,不但会伤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同样会伤害国家的保密制度。因《保守国家秘密法》并不排斥政府信息公开,相反,在该法第4条还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具体到土壤污染状况,信息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公众拥有知情权。据媒体报道,自2004年以来,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频频曝光。如2006年7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20亩毒地,导致六名筑路工人在挖土时昏迷。若有一张详尽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地图,类似的悲剧将大大减少。而且,国务院今年曾有“未治理毒地不能建住宅”的规定,只有土地污染信息的全面及时发布,民众才能监督这一规定是否落到实处。
除了类似“毒地”之外,土壤污染还在更多层面威胁着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很多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仍在生产稻米等农作物,土壤污染通过农作物种植以及食品传播,对更大范围的民众造成了健康损害。如果说化工企业搬迁遗留的“毒地”,周边民众还能有所警觉,那些由大气、水体向土壤转移的重金属污染,“潜伏”更深,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控和信息发布。这些直接影响民众生存健康的污染信息,不应该全归类于“国家秘密”。
从另一角度看,“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是基于一场耗资巨大的摸底调查。花费了纳税人如此庞大的一笔调查资金,却不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能取信于民?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民众的诉求做出更明晰的回应。真正的“国家秘密”不公开,民众能理解,但将土壤污染信息也列入“国家秘密”,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回应民众关切,依法公开土壤污染信息。
相关报道见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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