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盟甲苯胺采用保证金形式反倾销措施
2013年02月28日0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初裁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中国甲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依据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中国甲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对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22.2%,对其他欧盟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36.9%。
商务部表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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