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日,北京昆泰酒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义孙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中国网 陈维松 摄 中国网3月3日讯(记者 陈维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义孙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的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保存时限应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种类的负面信息也应规定不同的保存时限。
即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曹义孙委员表示,对此问题社会和学界确有争议。他认为,这个时限设定符合目前的中国国情,给予个人信用信息较短的保存时限,以便个人能在今后去除信用污点,开启新的信用记录。
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问题,曹义孙委员建议,个人的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保存时限应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种类的负面信息也应规定不同的保存时限。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曹义孙委员曾提交《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公开法,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并附上了共5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公开法(建议草案)》。
该草案建议,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正面信息的期限可为8年;负面信息期限中,个人的违约失信记录保存6年,已清偿了债务的失信记录,从清偿之日起保存3年;对于30万元以上的信用交易失信记录,负面信息保存10年,如果债务已清偿,从清偿之日起负面信息保存6年;对于100万元以上的信用交易失信记录,负面信息保存15年,如果债务已得到清偿,从清偿之日起负面信息保存9年等。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不良信息设定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中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完)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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