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茉 乐通股份(002319.SZ)2009年以及2010年连续两年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例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比例,却在2011年通过高新复审,享受15%优惠所得税率。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2年乐通股份研究开发费用分别为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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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1273.35万元、1638.60万元和1458.1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2%、2.71%、3.04%以及3.0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标准,其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而乐通股份2009年至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32亿元、4.71亿元以及5.38亿元。相关指标未达认定标准。
记者致电公司董秘李华,他表示记者计算的是合并报表数据,称:“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乐通母公司,母公司的情况是符合认定标准的。”
记者查阅公司2009年至2012年年报发现,母公司的管理费用未标明附注,看不到费用的明细,尚不能确认母公司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公司2008年12月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税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2年2月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粤科高字【2012】34号《关于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二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乐通股份通过了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有效期3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不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若不具备其他享受优惠税率的条件,例如西部大开发等,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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