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萍:新三板申请转板公司须达到必要条件
2013年03月10日19:00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今天下午在参加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时表示,新三板申请转板的公司,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挂牌的年限和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同时,转板的主要财务条件,应与《新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保持一致。也就是说,转板上市、退市企业的重新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主要财务标准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此外,还应该加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规范要求。
此外,她建议,创业板扩大行业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给所有行业机会,但也需要修订相应规则。
宋丽萍还建议,根据市场情况尽快修改并购办法,修订过程当中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同行业并购考虑简化一些。她指出,重大重组上重组委,但深交所上市公司规模较小,并购规模、并购标的绝对额很小,这个审核方式需要调整。不过,她也坦言,修改相关办法需要一个过程。
在谈到投资者保护问题时,宋丽萍建议借鉴去年出台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成功的经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此外,她还建议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目前只有虚假陈述的案件才受理证券民事诉讼,宋丽萍建议,投资者因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资金占用、违反承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都应该纳入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此外,她还建议专门对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立法,或者即便不单独立法,也要把相关的内容纳入到证券法里面。(上证两会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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