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资本市场作为推动企业加快发展的助推器,理应对食品类上市公司形成硬约束,为食品安全作出一份贡献。
早在2009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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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食品安全法》就开始实施,但是至今食品安全形势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在资本市场,一些食品类上市公司也曝出了不少食品安全事故,如乳企的“三聚氰胺”、肉类加
工行业的“瘦肉精”、酒企的“塑化剂”等。治理制度相比普通企业更为健全、运作更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仍然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确实令人痛心。
投资上市公司的股东是想获得公司红利回报,公司董事会等治理架构的一个战略目标也是 “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企业也承担着社会责任,也即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亦要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方所造成的影响(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职工、社会公众、债权人、客户等),要考量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企业只有承担好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方方面面的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这一点来说,狭隘和片面理解和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反而欲速则不达。
当前食品类上市公司暴露出来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说明企业社会责任感仍有待加强。有些企业经营者一门心思想把企业做大,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铺摊子、上项目、抢占市场份额,但对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不够重视,或放任自流。等媒体公开曝光后,进行危机公关,风头过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要推动资本市场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一份贡献,笔者建议:
首先,应责成食品类上市公司就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予以专项披露。食品类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不同,企业的食品安全是其生命线,必须就相关信息专项披露。2012年证监会公布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要求发行人在招股书中专门披露“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包括发行人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及采购、加工、存储、配送、人力资源、质量控制等管理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有关其所提供食品及服务的投诉情况等。
借鉴上述做法,对已上市食品类公司,可要求公司就“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中,予以专门章节详细披露。
其次,对于融券做空问题类食品上市公司行为,应注意维护空方合法利益。有了上市公司的信息专项披露,有了融券做空机制,就会有投资者通过挖掘上市公司利空信息、融券卖空获利,他们是证券市场的啄木鸟,通过挖掘食品类上市公司危害人民健康的食品安全信息,既有利于市场形成健全的价格发现功能,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不受问题食品危害。对于一些合法、合规的做空行为,要保护空方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动辄以“诋毁商誉”为借口,违规打击做空者。
其三,对诚信缺失屡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上市公司,严格限制其再融资。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要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
笔者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在审核食品类企业再融资时,应考察其诚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如果企业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在一段时期内应剥夺其再融资资格。企业食品安全缺乏保障,摊子铺得越大、企业做得越大,其对社会的危害就可能更大。
其四,食品类上市公司和股东要加强自我约束。只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才会对其高度信任。如果企业生产出了问题食品,该销毁的要狠心销毁,这样的企业品牌才会越来越有竞争力和生命力。对于投资者,如果企业不守诚信、屡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投资者用脚投票是最佳选择、盲目坚守捧场只会害人害己,由此也可形成资本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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