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文规定董监高不得参与自家公司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增设防止曲线违规减持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限售股股东不得进行持股公司的融券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等重要股东不得进行自家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
《通知》主要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做出了严格限制。《通知》规定,限售股份与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即因股改产生的“大小非”,以及IPO上市前已发行的“大小限”)不得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证券公司不能将其普通账户中持有的限售股份作为融券券源;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能融券卖出该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股东,不能进行该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
此外,《通知》还规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卖出上限,为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3部分合并计算。而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大小非”和“大小限”股东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总股本1%的,必须走大宗交易通道;此外,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必须公告。
一券商业务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违规减持和进行内幕交易而设立的防火墙措施。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至今,这些规定只作为“窗口指导”在内部实行。“现在作为新规则颁布,一是窗口指导期已过;二是说明确有限售股股东意图通过融资融券进行曲线减持。”
据悉,有少数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作为融资融券担保品进行抵押,然后通过融券交易打压股价,人为地通过将其担保品强制平仓来达到曲线减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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