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往往只关注产品的收益率,极少会注意隐身其中的“理财产品管理费”。管理费往往十分神秘,多数仅仅是“以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做出界定。银行借此赚取利润,被形象得概括为“多不退少不补”、“空手套白狼”。
管理费暴利 约四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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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被银行拿走 银行理财产品费用一般包括销售服务费、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管理费等等。其中,销售服务费是支付给销售机构的;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是支付给托管机构的;而部分理财产品还将收取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其中,销售手续费0.2%左右,托管费0.05%左右,这是行业内很常见的理财产品收费方式。但是,更多的手续费被银行以管理费的名义拿走。
某城商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强调,“产品由理财行同时作为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投资管理费,且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这种看起来不一定能收到的管理费,在多数情况下并未引起投资者注意。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也表示,不太可能出现这种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也正是受类似观点误导,投资者对于银行的“霸王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表示太多反感。
然而实际情况是,多数产品都出现了实际收益率高于甚至远高于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情况。“其实大量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预期,但银行轻易不会告诉客户”,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这部分管理费多数情况下是隐身存在的”。
隐身的收费费率究竟是多少,具体到每家银行的每款产品情况并不一致。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该项费率很可能数倍乃至数十倍于银行直接表明收取的销售费,该项费率与投资者的到手收益相比,比值也可能超过40%。
“多不退少不补”被质疑是霸王条款 调查显示,10家银行中将近2/3的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到期兑付公告中都不会标明被银行收取了多少费用。
不少投资者质疑商业银行究竟该不该拿这部分费用?“超额收益归银行,其实是银行正在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对此,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此外,虽然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有一定的设计、管理、销售、人工等成本,但是超额收益归属银行实际已经涉及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超额收益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自定产品说明书条款其实是“霸王条款”;另一方面既然商业银行更改条款表示自己要收取超额收益,为何不大大方方将其披露,而是尽量隐身。这样一来,买卖双方的关系并不平等。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若超出预期被银行“独吞”,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却由客户独自承担。投资者对暗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霸王条款提出质疑:理财收益为何多不退少不补?其实这一现象早已深为投资者诟病。面对银行“超额收益归银行”的硬性条款,投资者没有任何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
算算账 以
南京银行“珠联璧合(1207期保本9)”91天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投资收益起始日为2012年10月30日,到期日为2013年1月29日。该产品无论对于普通客户还是机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都是3.9%。
产品说明书显示,该理财产品对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级的企业债、中期票据、A-1级的短期融资券以及同业存款、回购、拆借等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30%,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70%。上述投资工具的年化收益率在3.5%-5.5%之间。该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2%的销售费;扣除销售费后,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客户认购产品收益,则超出部分归银行所有(以管理费的名义)。
兑付公告显示,上述理财产品最终的匹配资产为10江苏SMECN1(投资比例为32%,票面利率为4.10%)和12新水电PPN001(投资比例为68%,票面利率为6.27%)。由此计算,资产配置的投资收益为5.575%。
然而与南京银行实际兑付的年化收益率3.9%相比较,有0.2%的作为销售费被扣除,其余超过3.9%的部分(高达1.475%)则转化成了管理费。也就是说,银行合计收取的两项费用的系数为1.675%,与投资者最终收益的比值高达43%。
根据该产品募集规模上限(1亿元)计算,银行收取的费用为167.5万元。根据南京银行2011年年报,该行2011年共发行“金梅花”、“珠联璧合”、“创富”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36款、发行量共计1277.88亿元。虽然不一定每款理财产品的管理费都能高达1.475%,但由于规模庞大,利润也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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