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小知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办法
2013年03月19日15: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上周记者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过相关介绍后,热心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的相关问题。
就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市中区房产交易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使用的缴费办法是2010年3月后施行的。2010年3月之前,住宅维修资金是按照房屋总房款的3%收取。2010年3月后,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枣庄市建筑工程造价单价数据,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数额为: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7-11层小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12层(含)以上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8元交存。今后,市中区物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与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维修资金的缴存流程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领取《开发公司信息注册表》、《开发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幢基本信息登记表》,并填报信息表。
2.开发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建档注册。
3.业务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信息填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4.开发建设单位或购房人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相应承办银行网点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5.承办银行收款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银行盖章。作为购房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的要件之一。
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a、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b、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c、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d、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4.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相关单位。
5.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在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6.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于鹏)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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