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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商局草拟章程,从工作角度看,仅仅是盛宣怀作为秘书的分内之事。但是,从个人发展来看,盛宣怀应该在起草这份文件的过程中,得到李鸿章的不少指点,而其个人的才华也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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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4月,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给秘书盛宣怀布置了一项任务,为拟议中的轮船招商局起草一份章程。这年,28岁的盛宣怀已经在李鸿章身边工作了两年,这应该是他第一次起草经济改革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此,盛宣怀与轮船招商局结下了不解之缘,而这家公司最后也给盛宣怀带来了巨额财富。
盛宣怀奉命起草了这份《上傅相轮船章程》(傅相,即李鸿章),后世一些研究者,据此认为盛宣怀是招商局的创始人,这是在是过誉之词。彼时的盛宣怀,仅仅是一个秘书,起草章程也是其分内工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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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并非李鸿章要求拟定类似文件的第一人。
对于轮船招商局,李鸿章寄予了很大的期望,认为此举可“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试办轮船招商折》)。这年的年初,李鸿章就要求天津海关委员林士志拟定了《与广帮众商雇搭洋船者议呈九条》。林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公凑本银三十万,公举总商承揽,由官稽查”;二是“请发公款若干,照股均摊生息”。第一种,就是官督商办,而第二种则是官商合股。
盛宣怀之后,受命提交方案的,是朱其昂。朱其昂并非官场中人,而是商界闻人,身家殷实、熟悉海运,与盛宣怀、林士志相比,当然是专业人士。朱其昂提交了20条章程,基本意思是官商合办。
盛宣怀则在自己草拟的章程中,提出了6条纲领:委任宜专、商本宜充、公司宜立、轮船宜先后分领、租价宜酬定、海运宜分与装运。
三份文件中,林士志的仅仅是提供了选项,可操作的则是盛宣怀与朱其昂草拟的章程。对于这两份章程,盛宣怀本人认为:“惟朱守意在领官项而职道意在集商资。”也就是说,他认为朱其昂更多地倾向于财政投资,而他自己则更多倾向于民间集资。
但从李鸿章开始,仍然是对朱其昂的版本更为欣赏:“所拟各条似尚妥密,较诸其余各员条陈,尤为扼要切实。”盛宣怀当然也在“其余各员”之中。彼时的朱其昂,早已事业有成,阅历丰富,比起初出茅庐的年轻秘书盛宣怀,更为“扼要切实”也十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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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其昂此人的出生年份,已经失考,但肯定比盛宣怀年长。咸丰六年(1856),盛宣怀年仅12岁时,朱其昂已经在江苏老乡从事海运生意;4年后(1860),又开始与美国人一起在烟台经营商行了。根据《清史稿》的记载,此人应该是敢于冒险的类型:“同治初,从军攻南汇。城贼原降,要一人入盟,无敢往者,其昂毅然请入受其降,城始下。旋纳赀为通判,累至道员。”这种个性,或许是长期从事海运生意的结果。那时的海运,都交由沙船承接,沙船帮也因此与运河上漕帮,并列中国最大的水上“非政府组织”,江湖地位十分重要。
朱其昂兼跨政商两界,与胡雪岩相仿,其在官场内的晋升,也多是捐输而得,当过浙江“海运委员”,后来又凤鸣曲管理沙船运漕事务,与胡雪岩的轨迹极其接近。
沙船和洋行的双重阅历,令朱其昂对航运发展十分熟悉,李鸿章称赞他“习知洋船蹊径”,“熟悉南北各口岸情形”,“熟悉海运事宜、轮船生意”。而且,多年经营,他的华裕丰汇银票号,在京、津、沪、粤等地都有分号,经济实力不错。李鸿章邀请朱其昂负责筹建招商局,朱其昂表示愿意以“身家作抵”,因此,朱其昂起草的招商局章程,被李鸿章采用,呈送给中央报批。
盛宣怀与其相比,无论是在阅历、经验还是身家资产上,都难以望其项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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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的儿子在《盛宣怀行述》中,对盛在成立轮船招商局中的作用,有所夸大:
“先是丁卯(1867)、戊辰(1868)间,曾文正公(曾国藩)及丁雨生中丞日昌(丁日昌)在江苏督抚任时,采道员许道身,同知容闳条陈,有劝谕华商置造轮船,分运漕米,兼揽客货之议,日久因循,未有成局。
“府君(盛宣怀)以为大利不可不兴,每欲有所陈说。至壬申(1872年)五月,见文忠(李鸿章)及沈文肃公(沈葆桢)议复闽厂(福州马尾船政局)造船未可停罢折内,皆以兼造商船为可行,遂献议二公,主张速举。
“大致谓各国通商以来,火轮夹板日益增多,驶行又极迅速,中国内江外海之利,几被洋人占尽,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各省在沪殷商或置轮船,或挟资本向各口装载贸易,俱依附洋商名下,如旗昌、金利源等行,华股居其大半,本利暗拆,官司不能过问,若正名定分,由官设局招徕,俾华商原附洋股,逐渐移于官局,实足以张国体,而弥隐患,拟请先行试办招商,为官局接洽地步,俟商船造成,随时添人,推广通行。又海运米石日增,江浙沙宁船不敷装运,有商局轮船补其不足,将来米数加多,亦可无缺船之虑。”
“文忠深韪其言。乃命府君会同浙江海运委员朱云甫观察其昂等酌拟试办章程上之,江浙大吏交相赞成。于是南北合筹规模渐具。是为府君办理轮船招商局之始”。
这段文字,已有学者查证,其涉及建议的内容,抄自李鸿章的奏折,应是李鸿章转引的朱其昂的建议。当然,李鸿章的奏折也有可能出自盛的手笔。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此时的盛,仅仅是一个并无多大阅历的年轻人。
为招商局草拟章程,从工作角度看,仅仅是盛宣怀作为秘书的分内之事。但是,从个人发展来看,盛宣怀应该在起草这份文件的过程中,得到李鸿章的不少指点,而其个人的才华也得到体现。
年轻的秘书盛宣怀,尽管其起草的章程未被采纳,但其谈及的官商关系,无论是记录李鸿章的意思,还是自己原创,都相当深刻,至今仍可振聋发聩:
“中国官商久不联络,在官莫顾商情,在商莫筹国计。夫筹国计必先顾商情。试办之初,必先为商人设身处地,知其实有把握,不致废弛半途”。
(作者系太平绅士、历史研究者。此文为《权商盛宣怀》系列之九,敬请继续关注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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