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在广泛调研生产实践、现货贸易和检验机构的基础上,依据焦煤的生产、消费和物流流向等特点设计了交割制度和交割地点等条款。
一、交割质量标准。
1.建立小焦炉实验操作规范,完善焦煤质量指标体系。大商所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分院合作,制定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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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实验的操作规范,经过业内专家、焦化企业和检验机构等多次论证,认为该规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能够完成鉴别焦煤结焦性的目的。
2.标准品数值设置满足独立焦化企业和大型钢厂的最低炼焦需求,国产焦煤绝大部分都可参与交割。
3.升贴水依据成本影响区间上限设置。焦煤期货在升贴水设计上采取就高原则,以弥补一些不可测算影响,便于买方掌握最差选择的成本。根据对生产影响测算的结果都落在现货贸易中的数值范围内。
4.质量指标与国外同类品种指标设计方案具有可比性。大商所焦煤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炼焦煤掉期期货具可比性,国内外的设计中都采用了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指标,表明利用小焦炉实验判断结焦性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交割制度。焦煤期货沿用国内成熟的仓单交割制度,仓单逐月注销,有效期在1个月内。焦煤入库流动取样,检验合格后注册标准仓单。出库买方与交割仓库协商取样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取样,留样作为复检依据,买方同意后,可不留样,在有限的时间内出现质量争议申请第三方仲裁。该方案优点是流程成熟,通过入库检验对焦煤品质把关,保证交割品的总体质量,并通过留样解决质量争议,较好控制交割流程中的风险。
三、交割地点。我国焦煤消费与焦炭生产以华北和华东地区为主。2012年华北和华东地区焦炭产量分别占全国的40.9%和17.9%,河北、山东、江苏三省焦炭产量超1.28亿吨,焦煤需求量约5000万吨,60%以上需要省外供给。
我国国内焦煤的主要物流流向是山西焦煤流向河北、山东等华北主要地区。进口焦煤流向一是蒙古进口的焦煤通过铁路发运至华北和北方港口,然后海运到南方各省份,二是其他国家进口焦煤,通过京唐港、
连云港、
日照港等进入国内。结合焦煤大宗散货、露天堆放的物流特点和现货生产、消费等贸易物流格局,在黄渤海沿岸的京唐港、
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等设置期货交割仓库,作为基准交割地,在山西等内陆焦煤产区选择大型煤矿的自有洗煤厂,试点开展厂库交割,作为非基准交割地,设置300元-380元/吨的贴水。
四、涨跌停板与保证金。根据焦煤的现货市场数据和电子市场数据,结合大商所焦炭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与保证金设置,焦煤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分别设为4%和5%,可以满足焦煤合约每日价格波动尽量不达到涨跌幅限制,同时满足每日价格波动的风险控制要求。
五、合约月份。供给上,焦煤生产没有明显的季节特征。将焦煤合约月份在全年逐月设置,便于焦煤与焦炭、螺纹钢进行品种间套利交易。
六、交易单位。焦煤期货以60吨/手作为交易单位,相当于一节铁路车皮或两辆卡车的运量,可以适应火车、汽车的流通习惯,也可以适应数千吨乃至数万吨轮船的装运。
从与焦炭品种的套利关系看,生产1吨焦炭,大约需要1.3吨炼焦煤,根据统计,焦煤和肥煤合计在配煤中平均大约占45%左右,因此相当于0.6吨焦煤和肥煤可以生产1吨焦炭。因此,将交易单位设置为60吨,便于与焦炭品种进行套利交易。
(焦煤期货基础知识系列之十二)
作者:焦煤期货基础知识系列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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