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筹划重大事项还在停牌中的
*ST浩物今日又曝“重磅炸弹”,公司第二大股东邢彦收到四川省内江市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持有的2080万股*ST浩物股权被判过户至张东娟、夏宁、刘昕三名自然人名下。过户完成后,邢彦还持有1795.57万股,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上述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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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与邢彦及其控制的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汇恒丰投资”)欠债不还密不可分。
根据判决书披露,2011年12月6日,原告张东娟、夏宁、刘昕三人分别与汇恒丰投资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分别向张东娟、夏宁、刘昕借款4966万元、1910万元和1069.6万元,用于收购*ST方向(现更名*ST浩物)部分股权,并于3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时还款,上述三名自然人有权要求汇恒丰投资将其持有的*ST浩物股份以每股3.82元的价格转让1300万股给张东娟,转让500万股给夏宁,转让280万股给刘昕,用以冲抵债务。
然而3个月后,汇恒丰投资不仅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割让股权抵债,而是在2012年12月12日,与实质控制人邢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ST浩物股权过户至邢彦名下。为此,2012年12月30日,张东娟、夏宁、刘昕分别与汇恒丰投资、邢彦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将其在《借款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邢彦承继履行,由邢彦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履行股权过户手续。但协议签订后,邢彦并未按约履行。
对此,内江中院于3月19日判决: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三名自然人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邢彦负担。
ST浩物前身为*ST方向,经过债务重组,2011年12月引入浩物机电为“新东家”,其接手成本便为3.82元/股。新主入驻后,暂停上市6年后*ST浩物在今年2月8日恢复上市,但*ST浩物并未自此走上坦途。
资料显示,恢复上市仅5个交易日后,*ST浩物就因财务造假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5日,公司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此后,*ST浩物披露了一则第一大股东浩物机电与第三大股东渤海国投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着实让人不明就里。不过,此举被分析人士解读为或为其正在进行的重组“铺路”。
*ST浩物今日公告还表示,由于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值得玩味的是,上述股权过户,发生于*ST浩物基本面即将发生重大改变前夕,换言之,在所持股权可能大幅升值前夜,邢彦与债权人通过民事判决形式,以远低于停牌前股价(5.72元)的价格完成了股权过户。其时间拿捏之巧妙,不得不令人浮想联翩。
(朱方舟)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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