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 PE备案太拖拉发改委要求限期出细则
2013年03月26日03:46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部分地方 PE备案太拖拉发改委要求限期出细则]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鉴于地方PE机构备案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发改委办公厅再度发文“督促”。25日,发改委网站挂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6月底前出台地方细则,并将通过征信机构推荐来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备案拖拉引致发改委不满
发改委称,在2012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曾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同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但从各省上报情况看,一些地方该项工作总体进展较为缓慢,影响了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故再度发文并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更为具体的“指导”措施。如,要求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各地首先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要求最迟于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发改委之前出台的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至国家发改委。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备案指引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发改委拟加强PE信用体系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之前,除了要求切实加快落实已颁布的备案政策,发改委还将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法人代表建立信用记录工作。
发改委表示,鉴于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的前提,是选择业务基础好、公信力强的征信机构。下一步,将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一批适合开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的专业征信机构,向市场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在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应用工作。
虽然一些受访PE机构坦承,主动去发改委备案显然有一定好处,比如,资质好规模大的品牌机构将有获得社保基金等金牌LP的投资资格,而资质差些的机构则等于得到政府背书,对募资和投资有一定帮助;但是,发改委此举并非强制性措施,若PE机构本身有稳定LP资源,则不愿意通过备案“泄露”自身信息。
在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看来,发改委PE备案不断升级而效果可能不佳的原因有三:第一,强制性备案披露完全违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本质规律;第二,从属性来看,《通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门发文,而非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的文件(若如此,则需国务院批准),因此并不具强制性;第三,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创新技术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确有推动作用,各省份对于吸引PE机构落户投资尚有竞争关系。因此,发改委此举能否取得如期效果,还有待观察。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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