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杀冤案昭雪 亡羊补牢未晚
3月26日,已经在新疆服刑将近10年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重获自由。
2003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发生一起奸杀案。安徽歙县送货员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因为开车捎带过女受害者,而被警方认定为凶手。2004年一审法院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其实,案件的定罪证据有严重问题。2011年11月21日,早报曾以《案中案 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为题做过详细报道。首先,死者指甲里的DNA物质已被排除属于张氏叔侄的可能,但终审法院当时却认为“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其次,两被告人对于作案时的行车路线、停车、抛尸等情况有七处严重的供述不一致,但这两份口供还是被法院认为“细节吻合”,成为定罪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警方没能从受害人尸体、车厢里找到痕迹物证,饶是如此,张氏叔侄还是被定罪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若证据不足,或证据有疑点,则不能定罪,是谓“疑罪从无”。依此原则,哪怕证据有一个直接疑点,张氏叔侄都不应该被定罪。去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在“疑罪从无”原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治国家通行的证据标准,希望这今后能杜绝类似冤案的发生。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蹊跷人物:袁连芳。2001年,袁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判刑6年。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为当时河南鹤壁市浚县灭门血案出具证言。2008年该案“凶手”马廷新被法院宣判无罪,马曾告诉早报记者:自己是在不堪折磨之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同意“自首”的。而那份自首材料实际也是出自袁的手笔。2004年4月,袁又现身当时关押张辉的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两起相距千里的杀人冤案,都有袁连芳的出现;袁却因“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被减刑10个月。这是值得反思的。早报昨日刊登了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的评论文章《看守所条例亟待对接刑事诉讼法》,23年前的这部《看守所条例》严重落后于时代,侧重于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职能,却忽略了人权保障的功能,在这方面,本案就是一个现实注脚。
虽然正义迟到,但至少还是来到了。相对于聂树斌案自2005年“真凶”出现至今,相关部门依然没有说法,浙江高院能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宣判张氏叔侄无罪,体现了法院实事求是的态度。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为避免悲剧的重演,首先,司法机关应痛定思痛,坚守“疑罪从无”底线不动摇;其次,看守所改革应有动作,应确立其作为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定位,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做必要的分割,杜绝使用“狱侦耳目”,杜绝牢头狱霸;再次,冤案昭雪之后,有必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对于可能的刑讯逼供行为、袁连芳的伪证罪应依法追究。
此外,回顾与本案颇有渊源的马廷新案,2008年马被无罪释放时获得国家赔偿19万元。本案中的张氏叔侄被关押的时间更长,多年后赔偿的基准更高,特别是《国家赔偿法》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对于被剥夺了近10年人身自由的张氏叔侄来说,应该给予足够的国家赔偿,以弥补错判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