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苹果的考验还没开始
3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消费者反映“苹果服务商告知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主板只保修一年”的问题,苹果服务商的做法,违反了中国《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必须予以改正。否则,将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这个表态为3月15日以来的“投诉苹果”事件添加了新的元素。
在全球化的今天,同样一件产品会在不同的国家销售。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环境不尽一致,因此也就会出现所谓“不同待遇”问题:为什么同样的产品,我买的价格更高,但是我享受到的售后服务水准却比其他国家更低?就像此前有媒体所说的,苹果在很多国家电脑主板是保修两年,而在中国却只保修一年。尽管苹果公司有声明说中国的保修服务和各个国家大致相同,但是这还是挡不住消费者的疑虑,更引来一些媒体的连续批评。
众所周知,符合一定的标准需付出成本,所以一个国家的标准,无论是产品标准还是服务标准,实际上是权衡产品的安全和成本之后的产物,就像我国《标准化法》第九条规定的那样:“制定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由于以上原因,我们不能简单理解有关“标准”在各个国家之间不一致的现象。就像有学者所说的,我们生产更安全、更高品质的能力绝不取决于要求更安全、更高品质的监管。如果真的是那样,比如我们把美国对建筑标准的监管强加在埃塞俄比亚,试图使埃塞俄比亚的房屋建筑标准提升到更高的质量水平上,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会更惨:绝大多数的埃塞俄比亚人会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来承担这么好的住房而流离失所。这个更高安全品质的标准,却会让更多的人流离失所。
电脑主板只保修一年的服务是不是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定?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律地位谈起。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2002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由于这个规定直接是对《产品质量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明确性规定,应当被视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微型计算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最低标准,就像该规定第四条所称“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那么苹果公司自然也应当遵守。
该规定的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明确指出,笔记本微型机的主板应保修两年。如果苹果笔记本的主板只保修一年,这意味着苹果公司确实违反了这个规定。但问题是,当苹果公司的保修标准低于这个“三包”规定时,消费者和行政机构能有什么作为?
依《责任规定》,当消费者和厂家就“三包”规定产生不一致的看法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按三包规定办理,如果“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那么就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二是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如果有消费者因为主板出现故障向苹果提出“三包”的要求时,苹果公司应当满足其请求,否则,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质检部门对苹果公司作出处罚。不过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质检总局也只是说有接收到消费者投诉,但并没有一个消费者站出来说苹果笔记本的主板在两年内有故障,在要求保修时遭到苹果拒绝。
就此而言,苹果的保修条款对“三包”规定的违反,到目前为止还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只有等到有消费者提起诉讼请求或者向质检机构申诉时,才是真正考验苹果的时候。最新消息是,苹果公司已悄然更新iPad等产品的售后维修条款,将原来主要部件的保修期由一年延长为两年。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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