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推利好:鼓励破净等七类公司回购股份
2013年04月02日11: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银行业监管、楼控升级与A股连日回调之际,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证所”)推出利好,剑指“股份回购”。
4月1日,上证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上证所称,《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鼓励破净公司回购
《指引》鼓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予以回购公司重组等事项支持
相较2008版本,《指引》增加了鼓励股份回购的规定。《指引》明确列举了鼓励回购股份的情形,并与上证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另外,《指引》还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以及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
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
《指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操作,新增一系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的要求有:其一,关于回购价格,规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相关价格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其二,关于每日回购股份数量,规定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其三,关于回购对象,《指引》明确要求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关于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指引》修订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另外,《指引》还要求已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回购价不得为“涨停板”
对于回购股份的交易申报,《指引》规定,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
据上证所官网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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