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调控中的税收公正原则应该被强调
2013年04月03日09:26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有关二手房转让征收差价20%个税的规定引发了各种市场反应,比如北京二手房交易量暴增,但在细则当中,对20%个税的政策没有明确性规定。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这一细则如何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各地政府决定,即“税务部门应该不会再出台更细节的文件了”。
根据一些地产中介的说法,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依然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20%个税的条款在得到坚决执行的同时,依然有执行“老办法”的余地。
事实上,早在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的财产包括房产。
早在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通知,确定了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在征收所得税的时候,如果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税金额,此后国税总局又明确了所谓的“一定比例”,即转让普通住房以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税额,非普通住房为2%,出售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这项通知与相关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不相符,如今重提“20%个税”的法规,税务部门也是任由各地自由决定。因为税务部门认为,核实房屋原值操作难度较大,比如装修成本、利息成本等。也就是说,核实并征收起来比较麻烦。
现如今各地执行不同的税率标准,显然是非常不公正的,毕竟,除了经济特区或个别试点地区,全国都执行统一的税率。如果有些地区不执行20%的个税方案,那么,执行该规定的地区将遭遇强大的阻力,从而可能也不了了之,毕竟,人们会问,“为什么我必须缴纳20%,而别人不需要遵守呢?”
这种可能性越来越高,比如在执行20%个税的北京地区,税务局表示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以按照房屋总价核定征收1%的个税。什么是“特定情形”呢?主要是年代“久远”的房改房,这是体制内福利分房遗留的产物,在1990年代末房改时,公房被极其廉价的出售给了一些相关的使用者。
这些房产虽然老旧,但主要位于繁华的市区中心。在北京,房改房大都分布于寸土寸金的三环内,其增值可能数十倍乃至数百倍,比如当时一套2万元就买下产权的100平米公房,现在可能价值四五百万元,如果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将是一笔巨大的税款。若是以“年代久远”为理由按总价核定征收1%个税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巨大的不公,即房产增值最多的,反而缴纳更少的个税。
这种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之内实行不同税率的做法,显然与征税公正的原则不相符,并不利于地产调控,甚至可能不了了之。中国地产业里存在的一些不公与腐败已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政令既然出台,就应该认真、公正地实施,给市场明确的信息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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