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应提升使用透明度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客观地说,许多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部在2010年就出台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就是这一暂行办法的要求。据该办法规定,凡未列入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财政部的做法显然是财政透明度增强的一个积极举措。
问题是这一目录截止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但公布该目录的文件落款日期是2013年2月25日,而此文件实际在个别网站公布的时间已是3月底。也就是说,这种公布更像是对过去一年政府性基金的“回顾”。对于社会公众更加关心的2013年政府性基金目录,该文件的表述是:“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显然,我们还无法全面得知2013年准确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无法提前知晓未来的政府性基金负担,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足。
为规范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中国也编制了政府性基金预算。显然,有预算比没预算好。有预算值得肯定,但这并不代表政府性基金管理已尽善尽美。恰恰相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鉴于政府性基金规模已经不小,相关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11.7万亿元,这只是公共预算所对应的收入,是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同年度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达到3.75万亿元,规模大约是公共预算收入的三分之一。如今,高达数万亿元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到进一步规范的时候了。
政府性基金最初从预算外资金转化而来。与公共预算资金相比,政府性基金管理天生不足。如何管好政府性基金,需要突破更多的利益障碍。公共预算收入基本上是在政府体系内统筹使用的。政府性基金则是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有明确的使用主体。这就决定了要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一定会直接触动某些部门和地方的利益。
应该说,各种政府性基金的设立,总是有合理理由的。但现实情况不断变化,曾经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的理由,也会随着外部条件的改变而不为人民所接受。取消某些基金,往往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反复。最为典型的是机场建设费。在社会大众的强烈呼吁下,机场建设费是没有了,但却是以同样标准的民航发展基金取而代之。当然更多的基金还在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继续存在。
政府性基金的专门用途,决定了使用者往往不是根据现实需要来安排基金支出,而是根据基金收入的数量来安排支出。
从短期来看,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并将预算审批工作与公共预算提到同等高度至关重要。最终,政府性基金预算应该并入公共预算,接受审批与监督。阳光下的笼子更加有效。政府性基金收支的透明度应进一步提高,以使更多的人有更充分的信息对基金收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判断。只要是不该存在的基金,就应强力取消。只要是标准超高的基金,就应毫不犹豫地下调标准。
从中长期来看,政府性基金还需要解决出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首先,应该大幅度提高基金设立的门槛,只有经过人大立法的政府性基金才能征收。其次,政府性基金所致力于的“专门用途”是否还有其他资金来源,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纳税人所缴纳的各种税收难道不能用于这些所谓的专门用途吗?如果税收的一部分已经用于专门用途,那么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还有必要收那么多吗?
早报特约评论员 杨志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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