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转型升级企业裁员超20人需报告
2013年04月05日14: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转型升级企业裁员超20人需报告
广东发布相关意见:并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
3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拟规定,在企业转型升级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企业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将裁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
《意见》表示,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应当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坚持信息公开、提前告知、平等协商、妥善安置的原则。
《意见》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同时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
企业转型升级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意见》明确,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而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应在转型升级前,依法补发、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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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前可提意见
公众可于本月18日前,直接登录广东省人社厅网站(www.gdhrss.gov.cn)征求立法意见专栏,就《意见》提出修改意见。
杨辉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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