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如何走出困局
2013年04月10日04:47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现在算是民办教育最艰难的时候了。”上海一家民办高校投资人王浩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目前,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均规定民办高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办高校融资难的现状。
许多投资者认为,民办高校出资人办学,其学校的私有资产性质没变,理应受到《宪法》、《物权法》的保护,但是其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的做法本身就与这2个法律条文相悖,加上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发展的非主观意识的限制和金融企业(国家银行、投资基金等)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理念,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直接上市融资没有可能。
“我想跌到谷底,应该会有回升的。”周星增表示。
这份信心来自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规划指出,清理并纠正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上述规划提出: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其中就包括加快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人性质、产权属性、教师权益、会计制度、社会监督等重点与难点问题;制定和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财政、税收、金融、收费、土地等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张杰庭就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的问题在今年两会已提交过提案,他呼吁:规范民办教育产权归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融资困难,保障投资者合理回报。
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民办教育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民办学高校难以据此建立起稳定的法人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另外,由于取得“合理回报”受限过多及缺乏可操作性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一些民办学校的出资者为了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就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 在此背景下,明晰产权,平衡投资者在民办学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需要从根本上推进法律制度的修改及完善,在肯定民办学校对投资者投入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同时,确认并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投资者的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外转让,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在民办学校中投资的可流动性及财产归属及盈利性,从而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张杰庭表示。
与此同时,还应培育民办学校贷款融资的担保体系及信用体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物权法》及我国《担保法》均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面对此困局,一些地方纷纷通过立法加以落实。如《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等。
“从国家层面来看,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各级政府为民办学高校培育担保体系,比如,一方面,鼓励民间成立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在考察了民办学高校的经济实力及信用状况后作为民办学高校的担保人,实现民办学高校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建立民办学高校的信用体系,并积极开展民办学高校的信用评级工作,同时,将银行纳入民办学高校的信用体系中,实现民办学高校信用信息的充分流通及利用。”张杰庭认为。
但修改法律、立法的程序又需要多久的时间才能改变民办教育的困局,对此,投资者只能等待。
不过,王浩给出的时间是2018年,缘由是无论是政策还是生源,在历经最坏的阶段之后总会好起来;周星增则没想太多,他将视野投到了中外合资办学,总要找到出路。
作者:陈汉辞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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