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改革者底气源于法律保护和公众支持
经过初稿拟定、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环节,近日上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决定》称将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对依照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绩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为改革者提供责任豁免条款,这一做法并非上海首创。早在2006年,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出台了《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改革失败免责”,一时引起舆论热议,被称为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继深圳之后,西安、武汉等地也相继推出了类似举措。
而今上海跟进,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了上海在全国具有的举足轻重地位之外,也因为与深圳“可予免责”的表述相比,上海“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决定更为直截了当,免责的范围也更为宽广。
从2006年深圳首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到今天上海颇具争议地提出“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反映的都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中国从曾经的改革开放中获益良多,但继续推动改革深化的动力日益不足,改革的精神明显弱化,当下的中国和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一样,仍然亟须有魄力、有担当、有办法的改革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宣布“改革失败免责”,正是为了给有魄力、有担当、有办法的改革者脱颖而出创造必要的环境。只有打破“庸庸者多厚福”的常规,确立“失败英雄也值得尊敬”的社会氛围,这样的改革者才可能源源不断并最终造福于中国。
如同深圳出台首部“改革创新法”一样,针对上海的改革失败责任豁免条款,舆论在叫好的同时也表现出了一些担忧。如有专家表示,当下与改革开放之初法律尚欠完备不同,如今在法律比较完善并形成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而不能突破限制。细审上海的《决定》,其并未主张突破现行法律框架,而真正值得担心的,其实是“没有牟取私利”这一界定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一个通常的疑问是,没有贪污腐败,但为了政绩胡干一气,算不算意在牟取私利?
无论是激励改革者“法无禁止”就不妨大胆尝试,还是提醒改革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角度不同,用心则一,即希望改革者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毫无疑问,在依宪治国的时代,由于法律的保护,改革者的大胆尝试才显得理直气壮。
除了法律的保护,改革者的热情和豪气之源,还应该包含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如何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对真诚的没有私利的改革者而言并不困难,只要其决策不暗箱操作行动不独断专行,既确保公众对任何一项冠以“改革”名义的行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又具备足够的话语权,公众一定是其永远值得信赖的同盟者。一旦公众获得了这种知情权和话语权,也就意味着把改革是为公还是为私的评判权交给了公众,一项失败的改革是否涉嫌牟取了私利,原本存在的界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
在新一轮改革呼声日渐高涨的语境中,南都社论曾经强调,“改革的过程要为人民有效监督,改革的效果要为民众所目睹,改革的红利要为全民所共享,直至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缺乏公众的参与,改革者是孤独的,勉强启动的改革也难免让人生疑。因此,当我们说“激励改革宽容失败”的时候,其主体天然是公众,而不应该是更高一级的权力。
坚守法律边界,确保公众参与,相信中国改革者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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