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应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该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商务部于2007年4月17日发布该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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