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资产包”挂牌价不到4000万元,但在挂牌摘牌两方正式签约之前意外增值近亿元,交易被“中止”。摘牌方称“卖方违约”,挂牌方称“没签合同不违约”,纠纷经历了三轮诉讼,但双方仍未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
5年前,长城证券和绛县客属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山西民营企业,下称“绛县公司”)完成了“资产包”的挂牌摘牌动作,但绛县公司老板薛卫东最终却只拿到两份没签章的合同。前三轮起诉铩羽而归,薛卫东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旧事再成焦点,买卖双方的权益最终该作何安排?
三轮降价挂牌甩卖
交易双方的纠纷缘于2008年底长城证券的一次资产“大甩卖”。
2007年,牛市之后不少券商实现了连续三年盈利,券业也迎来筹谋上市的密集期。为了能够符合上市条件,长城证券开始积极推进非证券资产处置。
2008年12月,长城证券将非证券类资产分A、B两个资产包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重交所”)正式挂牌转让。其中“A包”包括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清源德丰”)10%股权。清源德丰当时清产核资时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约2.16亿,评估价值3.58亿。当时,“A包”评估价和挂牌价均定为3583.479万元。
“B包”包含12家公司的股权或债权: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股份、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7万股股份、深圳市三九胃泰股份有限公司90万股股份、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0万股股权、深圳市通商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份、海南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3%股权、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份、成都世界乐园有限责任公司1.53%股权、鞍山市第三产业(蓝色)集团有限公司132.5万股股份、洋浦汇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含对其债权)和海南金椰债权项目。“B包”当时的评估值和挂牌价均为3028.57万元。
由于一直无人摘牌,长城证券不得不降价求售。经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的同意,2009年6月19日长城证券将“A包”两次降价20%后以2293.4381万元重新挂牌,挂牌有效期至2009年7月16日;“B包”挂牌价也降至1938.2848万元。但挂牌期满,长城证券仍然没有接到摘牌通知,只能继续降价求售。
再次降价还生出一场“乌龙”。2009年7月17日,长城证券再次向重交所发函,主动要求再降价:A、B包均下浮20%,挂牌价分别为1834.7505万元和1550.6278万元。
而此次降价之前,正在重交所寻找机会的薛卫东对上述“资产包”已关注良久。在公告期满前一日也就是2009年7月15日,薛卫东递交了意向受让申请表,愿以2293.4381万元受让“A包”,同时向交易所支付了保证金229.4万元。7月17日,重交所向长城证券发函称征集到一家受让方,即绛县公司。
根据约定,作为摘“A包”的条件,在无他人竞买“B包”的情况下薛卫东摘下“B包”,同时缴纳了155.1万元保证金。2009年8月17日,重交所向交易双方下发针对“B包”的《交易结果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书要求“项目应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直接签约,请交易双方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深不可测”的180天
摘牌之后,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将协商一致但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发给重交所审查。
“关于"A包"本来要签字了,长城证券有位领导暂时不在拖了一下。”曾经参与该资产转让事项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然而,这一拖合同便没了“下文”。
2009年8月26日,重交所要求双方另行协商,原因是交易双方关于“A包”以分红款抵扣价款的约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两天之后,重交所对修改后的合同给出审查意见,认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当天,薛卫东赴长城证券要求签约,但得到的答复是“签约时间无法确定”,长城证券还表示,该国有资产转让手续还需要再报请国资委审批。
同一天即2009年8月28日,绛县公司向长城证券递交《关于退还我公司保证金的函》,要求长城证券尽快完成报批手续,并表示若9月10日前仍无法签订合同则要求退回保证金。绛县公司同时函告了重交所。
2009年9月3日,重交所发函催促长城证券就A、B两个资产包与薛卫东联系并签署转让合同。然而,9月9日长城证券却函告重交所同意退还绛县公司保证金。
紧接着,长城证券向重交所出具《关于中止项目交易的说明函》。薛卫东对记者表示,此后曾多次联系长城证券方面,但对方已不再接待。
2010年1月11日,重交所向交易双方发出《交易终结决定书》。从摘牌到收到该决定,薛卫东认为,他经历了“深不可测”的180天。
意外的巨额增值
这180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本以为“降价处理”已是捡便宜,但让薛卫东想不到的是,总价不到4000万元的资产包在挂牌转让前后一年不到竟然增值近亿元。
2009年3月31日,清源德丰分红,长城证券分得2008年利润100万元和2009年利润“预分配”600万元;9月21日,清源德丰再次利润“预分配”,长城证券分得1200万元;9月28日,清源德丰实施减资,长城证券获得减资款1500万元。而清源德丰手上一块土地在置换后,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成住宅用地,增值幅度更是难以估量。
对于突然到来的资产增值,长城证券同样没有想到。 “清源德丰我们经营了很多年,一直不赚钱。”长城证券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但就是这样一家快要清算的公司,却持有辰州矿业3946万股股票。2008年股票解禁后,清源德丰在2009年8月31日出售3846万多股票,套现近5亿元,获得巨额投资收益。
此外,长城证券在海南洋浦的地块也一直没有被各方重视。长城证券在给本报的正式复函中称:“由于资产包牵扯产权多,个别产权信息存在不对称。比如清源德丰,后期我司发现其已经进入自主清算程序。海南洋浦土地置换亦是如此,在绛县客属新能源有限公司摘牌之前,我司已于2008年与土地置换方签订了置换协议,但置换程序未完成。”
“卖的时候很着急,签约时却要"开会"、报批,一直拖着。”上述参与过该交易的人士告诉记者,“当时长城证券就开会研究,有高层问法律部不卖了有没有问题。当时有人也认为合同没签字就没有问题,法律部也说不赔钱不用承担责任。”
不过,有法律专家认为,长城证券是“打着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幌子",赤裸裸地违约”。
不过,长城证券回复记者称:“我司之所以终止交易,并非因为资产市场价值增加,而是因为转让过程中发现有资产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是高价出让还是低价出让,总之必须要把国有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搞清楚。作为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规及交易规则,国有资产评估也是一样。我司不存在"见利忘义"之行为。”长城证券还表示,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公司发现资产可能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
“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则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关键就是转让协议未签。”长城证券表示。
而诉讼中一审、二审以及广东省高院都在判决书中一致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产权转让合同未成立。
四专家“联合会诊”
2010年3月,薛卫东一纸诉状告到深圳福田区法院,要求长城证券继续履约,被驳回。之后,他又告到深圳市中院,又被驳回。2012年,他告到广东省高院,再次被驳回。
长城证券表示,后期薛卫东联系过公司,甚至信访。“双方试图和解,但该公司坚持要求双方继续签约。因其要求过高,我司未接受。”
或许,因为有足够大的利益诱惑,才能让买卖双方或者有一方想尽办法去试探规则的底线。
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2009年7月1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下称《交易规则》)开始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而《交易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虽然在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时,业界对《暂行办法》和《交易规则》的理解以及应用并不统一。但相关行业协会对记者表示,《交易规则》是《暂行办法》的细化和解释,并不矛盾。“按照国有资产处理规则,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摘牌的,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协议转让。”长城证券在复函中也表示。
2013年3月,受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委托,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兼民法研究所所长)等四位法学专家对该案召开了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根据重交所确定的交易程序,绛县公司与长城证券已经完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承诺程序,诉争产权交易合同已经成立;而根据重交所操作程序所设定的产权受让方摘牌后,挂牌方面不履行签约手续属于违约。而且,绛县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根据该保证金的性质应当确定本案诉争合同已经成立。
除了交易规则的争议,本案中交易所的定位也不清晰,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尴尬的乙方”角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将重交所定义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机构。
但上述四位专家认为,长城证券与重交所应该是委托代理关系,重交所代理长城证券进行产权交易所发生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人长城证券。
目前,薛卫东已经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希望长城证券履约。绛县公司代理律师李维昨日告诉本报,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插图/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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