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险企控股股东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专电(记者李延霞 李文卉)中国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保险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近年在国内股权投资领域的规模和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通知》按照“尊重创新、规范准入、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监会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参与经营管理,还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通知》规定了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包括应对合伙人和资金来源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一方面,是指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成立,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该企业应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完)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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