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后悔权”要兼顾多方权益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4月24日《新京报》)
从利益上讲,“后悔权”入法,显然是在给消费者权益“做加法”设“消费冷静期”,给消费者无条件退货的权限,保障其消费选择的空间。但有不少人担心,这服“后悔药”,或有副作用:它或催生“霸王消费”,损害商家权益,冲击市场秩序。
首先要强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其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非现场购物,主要是指网购、电视购物等特定的消费领域。毋庸置疑,网购、电视购物等如今日益流行,可因进入门槛低、处在监管盲区,欺诈现象频发,无良商家也常“以实际产品为准”来避责。不少消费者买了“货不对号”的假冒伪劣产品后,维权乏术。
“后悔权”目的是为消费者“撑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中,让消费者有在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能扭转交易主体间的强弱格局,遏制商家“玩花样”,倒逼商品质地的改善。实质上,在成熟的市场中,“后悔权”不止是消费者的单方权益,更有经商家允诺的合同性权利,也就是“买卖债权”。后者在市场上也早已有之,如有些商家承诺,×天内不满意可退货。但这种“后悔权”,并不普遍。
许多商家的焦虑,也不无道理:如果消费者退货无需任何前提,那么,商家得承受不小的损失。所以,“后悔权”也不宜只是单方的权限膨胀,而应兼顾多方权益消费者权益要保护,市场秩序也要维护。基于此,它理应在前置条件、行使期限、配套制度等方面,都加以规范,避免矫枉过正。(长江日报 佘宗明)
编辑:宗夏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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