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消法修订重在构建平等博弈
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的修订引发舆论热议之后,正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又成为当下人们的关注焦点。一方面,中国已然步入“修法时代”,现行法的修订乃是常态;另一方面,这20年来急剧变化的消费市场,与变化极少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强有力地倒逼着消法的修正。
现行消法已施行20年。从消费市场来看,20年前,金融、电商、医疗、教育、住房等等,有的在市场上刚刚起步,有的甚至还是一片空白。这些年间,随着消费市场的飞速发展,消费纠纷也同样增长迅猛。从层出不穷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来看,消法早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维权的需求。消法的修订启动已久,并不是今年才提上日程,但受限于不透明的博弈,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阻碍了共识和妥协的形成。
立法强调透明和开放,纠纷解决更强调平等与公正。受到舆论聚焦的“后悔权”,即网络购物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意在通过制度来扶持相对于商家地位来讲偏弱的消费者。当然,“后悔权”远非消法修订的全部内容,更非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维权法则。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都应该加以明确。否则,商家利用“后悔权”来向商业对手发起不正当竞争,那不光将是诚信经营的商家的灾难,也会是消费者的灾难。
消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公益诉讼、集团诉讼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都可视为修法者试图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构“平等武装”。纠纷解决必有双方当事人,在这场法律的对垒中,如果强弱太过失衡,则难有公正可言。传统的维权机制更关注维权过程,而对维权成本关照不够。
比如现行消法中规定的赔偿,就不能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司法救济的“救济”功能。打官司要付出大量财力、精力和时间。而即便消费者完胜官司,能得到的赔偿也只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与消费者为寻求司法救济所付出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比,这个“一倍”很难成为实质的“救济”。“打赢官司输了钱”甚至会成为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
有鉴于此,将惩罚性赔偿引入消法的呼声近几年来不绝于耳。而且,这一呼声因《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又有了制度支撑。《侵权责任法》第47条如是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基于法制统一原则,本次消法在修正案中写入“惩罚性赔偿”,几无悬念。倒是“惩罚性赔偿”的具体细化,更值得关注。“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的舆论呼声颇高。但据报道,“经过审慎平衡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现在的草案只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
在草案未正式通过之前,谁也无法确认,“三倍封顶”就是最终的制度选项。“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在“惩罚”,没有惩罚性质,如何成其为“惩罚性赔偿”?构建消费者维权纠纷中的“平等武装”,一方面要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商家的侵权责任。鉴于纠纷的性质、侵权责任的大小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个案各各不同,笔者的建议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制不能太死。
消法修订中的另一“平等武装”举措,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侵权责任法》中同样已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文。在产品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因被侵权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当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赔偿的本质来说,这并不是对消费者的额外扶助,而只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应有尊重。这也不是对“失衡博弈”的纠偏,而是在“平等武装”上的回归。
“公益诉讼”也可视为“平等武装”的组成部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正式写入“公益诉讼”,它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应,消法中自当有“公益诉讼”的内容。
让人期待的是,修订后的消法有无可能突破“有关组织”就是行政组织或准行政组织的旧框框。从“三聚氰胺牛奶”致消费者权益集体受损事件上观察,半官方的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基本上保持了沉默。当维稳职能超越为消费者维权的功能时,期望各级“消协/消委”能很好地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责,有点奢侈。于公益诉讼方面,最好的“平等武装”在于放宽社会组织的门槛,让消费者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娘家”,让这些公益组织在社会竞争中努力完善对消费者的支持与扶助。
一言以蔽之,消法修订,就是要以类似于在天平两端增减砝码的方法,构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平等博弈关系。消法是否能够担当消费关系的调节器,成败就系于此。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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