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三审通过 求解“零负团费”
2013年04月26日00:50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 [旅游法三审通过 求解“零负团费”]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尹中卿委员作为起草组副组长,全程参与了旅游法草案的起草。在前期的调研中,他发现,国内旅游市场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零负团费、旅行社以及“黑导游”诱导、欺骗旅游者等。
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表示,“零负团费”问题在一审、二审中就是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建议应在二审稿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此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此,在本次旅游法草案三审稿中第三十五条有详细的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一款)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二款)
不过,对于上述条款,有参与审议的委员也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对“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有委员明确表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不合理"和"合理"之间没有确定标准,很难把握。怎么叫合理,怎么叫不合理?我认为法律用语应该力求明确具体。”韩晓武委员称。
而郑功成委员则更直接建议,应将“不合理的低价”这个词直接删去。他更愿意从市场逻辑来审视“零负团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抑制暴利,却不宜规定成本或低价保护。
因此,郑功成建议,法律不要规定什么是不合理的低价,或者什么是成本价,“该禁止的禁止,但不要在价格上面作无法操作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柔芬来自香港,她本身也有旅行社业务。从业者角度,她觉得草案三审稿中有很多内容写得太细,“我理解这是因为旅游业过去有些方面做得非常不到位”。
但法律规定如此微观,是否会干扰到市场主体的行为,她也表示了自己的疑惑:比如有家新开的旅行社,想要尽快打开市场,愿意以低价来吸引顾客,过去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新法出台,是不是就属违法行为?
据本报记者获悉,在最后表决通过的《旅游法》中,依然延续了三审稿的表述,即“不合理的低价”。
此外,李飞作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也表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
因此,在通过的《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不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导游们的基本权益,我们再怎么样要求,实际上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王明雯委员说。
作者: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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