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买产品将被录音录像 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可反悔
2013年04月26日10: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和银行往往各执一词,时过境迁,彼时现场无法回放,究竟责任在谁?你明明是要一款稳健的产品,经客户经理一通劝说,半懂不懂地签了一款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合同。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呼声高涨,监管部门开始了新的行动。
湖南多银行被召集征求意见
有消息称,银监会日前下发了监管政策征求意见稿,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环节入手,出台措施监管银行业的销售行为。据传,这是监管层在为出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铺路。昨日,上海、广东纷纷传出消息称当地监管部门已迅速行动,并将适时出台针对辖内商业银行理财及代销业务销售行为的指导意见。
湖南的情况怎样?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得可靠消息称,银监会正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指引征求意见,初稿上周已经下发到了湖南。本地各个商业银行及多个地市银监分局也被召集征求意见。
据推断,通行做法是,银监会监管指引出台后,地方监管局会结合辖区内特点出台具体细则,因此目前湖南短期内不会有具体的细则出来。有银行业人士透露,本土商业银行即将召开应对银行声誉风险事件的会议,同时加强对本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高风险理财产品或设犹豫期
此前,长沙一市民因购买的银行代销产品出现亏损而与银行发生纠纷,但因现场无法回溯而搁浅。监管指引中,哪些内容能更多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呢?记者看到的不完全版本中,提到了商业银行销售柜台要配备录音录像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不仅能用于诉讼和投诉时提供证据,同时加强对基层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可为银行和客户双方界清责任。
此外,上海媒体报道中提到,对有推介期、推广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风险产品,要求被代理机构设置让客户考虑是否适合作出投资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允许客户根据约定解除相关合同。
对此,多位理财人士表示支持。星城一位资深银行理财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银行对高风险产品销售设置犹豫期,犹豫期内允许客户根据约定解除相关合同,这一提法尽管暂未听说,但这一措施是合理的,符合市场需要,应该予以支持。”
防范风险需买卖双方协力
客户前来商谈理财需起身迎送,因为有录像会记录下来;客户在理财室咨询某款理财产品时,不光摄像头会监控,对话也可能被录音。这并不是新闻。早在2011年,星城就有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提出了类似要求,以防范销售误导。
不过,前述从事多年理财业务的银行人士表示,即便如此,仍不能排除客户买了产品亏损了归咎银行这类事件的发生。可能银行客户经理会因销售业绩压力而推荐,但也不排除客户逐利心态的原因,“有的客户自身风险意识不强,追逐高收益,风险概念也很模糊。”
业内人士表示,长期以来,银行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博得了民众的普遍信任,这种信任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偏离了“买者自负”,而银行销售人员则忽略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义务,偏离了“卖者有责”。
温馨提示
凑份子理财不受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收益率整体下行,预期收益相对可观的产品,购买门槛已经提高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一般的工薪家庭有些望尘莫及,但“富贵险中求”,“凑份子”式的理财成为变通之道。例如,不少人为买到一款购买起点为1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8%的产品,发动亲朋好友一起凑份子。这种方式的风险不容忽视。
上海银监局就下发通知,严禁多人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记者昨日从星城多位银行业人士处获悉,目前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早已禁止这类凑份子的行为。但对于信托产品,他们表示不排除有这类情形。“我接触的客户就有这样的,购买起点动辄100万元,收益率又高,想买信托产品钱又不够,就动员父母或朋友加入进来。若出纠纷,很多人的权益是不受保护的。”一位从事理财业务多年的人士提醒,多人出资以单人名义购买,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了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或不受法律保护。 李素平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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