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 法律应赋予捐赠人索回捐款的权利
汶川地震,百名艺术家义拍筹款8472万元定向捐给红会,但此后便不知善款去向。前晚,红会发说明,称这些善款用于“博爱家园”项目,虽未按指定项目使用,但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5月1日《京华时报》)
毫无疑义,红会在这起持续发酵的公共事件中,危机公关可圈可点。先
是确认收到善款,紧接着,又公布了百名艺术家捐款建设博爱家园项目分布表,并将所花款项进行粗陋公开。与此同时,通过媒体公开承认,与捐赠者协调、沟通不够。
可是,无论红会如何坦诚,如何自圆其说,都丝毫无法改变五年前的善款,并未按捐赠者的意愿,投向灾区的医疗(包括残疾康复、心灵关怀)、艺术教育、文化遗产抢救和扶贫开发等工作,被挪为他用,这不能不让捐赠者感到寒心和无奈。
由百名艺术家所捐善款,若干年不知跑到哪里,不难联想到最近引发舆论沸腾的香港“抗捐风波”。4月24日,香港特区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就特首梁振英建议拨出1亿港元,注入赈灾基金捐助给四川省政府举行拨款赈灾特别会议,但经过两小时辩论,该次会议由于议员对于捐助意见分歧较大而流产。“抗捐运动”之所以发生,源于内地善款缺乏监督,不能按捐赠者的意愿,保障所捐款物全部用到灾民或灾后项目建设上。
纵观国外慈善机构,不管捐赠额度大小,大都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知道其去向,用于何地,用于何事,如果不知道便有权利追回。反观国内,早在2006年,民政部就颁发《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基金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资助项目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可是,现在我国的基金会超过2200家,其中1288家基金会没有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显然,全国有一半左右的基金会,至今仍没有公开慈善内容和财务信息。
不过,国内也有向捐赠者以合同协议的形式,进行捐赠的先例。记得2003年,广东的龙辉先生准备在西藏捐建一座小学,由于担心捐赠的钱挪作他用,故此在捐赠的协议当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把协议进行了公证,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环境下,捐赠的学校如约建成,资金得到了有效利用。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资金用途,并追究违约责任的捐赠。
长期以来,我们社会总呼吁社会发扬爱心,很少对捐赠的成效作出制度性安排,以及遇到违约情况,如何进行惩罚。所以,才导致了一些不争气的慈善机构,不断曝出绯闻,让慈善在公众的心中蒙上了难以启齿的阴影,以至于当雅安地震发生后,微博网民不买红会的账,内容为“滚”的回复占据屏幕。只有尊重每个人的意愿,才能使捐赠真正成为自发、自愿行为。
因此,我觉得,应用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慈善组织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能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用途,应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违反捐赠人捐赠约定将捐款挪作他用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如慈善组织不改正,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并追回捐款。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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