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红会挪用善款岂止是“不合情”
汶川地震,百余艺术家义拍筹款8472万元捐给中国红十字会,要求定向捐给青城山市,但青城山没收到,相关艺术家也未得到任何说明。事发2年后,红会公布善款去向,称尽管未按原指定意向使用,但将捐赠用于博爱家园项目,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上一致。(《京华时报》5月1日)
对于这一“善款未按指定项目使用”行为,民政部专家给出点评:“合法不合情”。
8000多万善款,红会却“未按指定项目使用”,仅仅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合法不合情”行为吗?其实,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其实早有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这就是说,在慈善捐赠活动中,作为受赠人的红会“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应的,若“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是一种不合情理行为。
确保慈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能真正合理有效运行、不断健康持续发展,既“善始”又“善终”,这不仅能充分鼓励人们积极行善为善,并且也能有效预防可能存在的各种伪善。对于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来说,要确保慈善捐赠“善始善终”,其中最不可或缺的一条规则正是:必须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恪守与捐赠人事先达成的捐赠约定。
慈善公益组织不尊重捐赠人意愿、擅自支配使用善款,更事后单方面地臆断“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上一致”、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捐赠人,“善始”已经不复存在,“善终”也打了折扣。捐赠人与受赠人相互之间公正平等的基本法律关系已被扭曲,而且“自主自愿”这一慈善捐赠事业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事实上也被破坏。
针对红会信任危机,红会副会长赵白鸽日前表示,“如果两到三年,还是不能翻转"黑十字"印象,将自动辞职”。一个慈善公益组织,如果甚至做不到“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本慈善底线,危机不能说不大。(长江日报 张贵峰)
责编:宗夏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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