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重典”明确地沟油和明星代言责任
2013年05月06日01:2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 [两高“重典”明确地沟油和明星代言责任]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最高法和最高检日前出台“重典”,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从严”治法。
最高法通报称,近三年来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有两大特点,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2011年、2012年审结这类案件同比增长179.83%、224.62%。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毒奶粉、地沟油、问题胶囊等系列案件。
“地沟油”案可判死刑
《解释》首次对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条款给出了有操作性的规定,比如什么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尤其是如何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解释》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称,无法明确规定超出标准限制的2倍或者3倍,就属于严重,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很多专业问题是很复杂的。比如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的标准限量不一样,危害性也不一样,如果一刀切地规定为3倍或5倍是超过标准限量的,也是不科学的。
《解释》的另一个亮点是解决了地沟油案件的认定难问题。对于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解释》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旦发生“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前,为了应对地沟油难题,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安部三家联手在2012年1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位于今年2月判决了多起餐厅、饭馆使用“地沟油”案件的法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们当时判决的主要依据便是上述通知,认定几名被告人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实际上,司法解释才是更具权威性的定罪量刑依据。
明星代言有责任
在众多食品安全案件中,公众也相当关注明星代言的责任问题。明星的示范效应强大,甚至对一些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一直有争论。
2009年两高曾发布《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为假药、劣药提供广告宣传的按共犯处理。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曾解释,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况,符合《刑法》规定,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此次《解释》第十四条则规定,“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按共犯论处;第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5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苗有水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解释》中所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在一般案件里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
不过,随后新华网引述权威人士的话说: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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