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农村报报道,近日有爆料人称,广东湛江市遂溪县洋青镇中心小学原校长陈思恒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25310元,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给其送回扣款的保险公司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起诉后,又被撤诉,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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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支持,十分罕见。
2011年5月13日,陈思恒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指出,陈思恒在任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送给其学生险回扣款2531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
2012年7月27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05年至2008年期间,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遂溪县支公司(下称县人保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下称湛江中心人保公司)的业务员与陈思恒商定,每投保一个学生给陈思恒回扣一元;2009年至2010年,回扣增至2元。学生险每人保费30元,保期一年。
期间,2005年12月,县人保公司业务员陈玉梅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送给陈思恒回扣款2388元;2008年1月和12月,业务员徐志平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分两次送给陈思恒回扣款4537元、5249元;2010年1月,罗冠倩、徐志平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送给陈思恒回扣款7834元;2011年春节前10多天,湛江中心人保公司业务员韩君宇在遂溪县遂城镇松源酒店花圈旁送给陈思恒回扣款5302元。
五年间,陈思恒先后共收受回扣款25310元,其后又分给同事戴周5700元,徐志强5817元。25310元中,县人保公司为20008元、湛江中心人保公司是5302元。案发后,陈思恒、戴周、徐志强三人退出全部赃款。
遂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思恒在任遂溪县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的回扣款2531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有关规定,判处陈思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大家都这么操作的,为什么只处理我?”对于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判罚,陈思恒非常不满。
尽管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和组织上的处分,陈思恒始终不服气。陈认为自己没有没有犯罪动机,也不是主动索贿,应免于刑事处罚。陈思恒说,2005年以前,投保学生险时,保险公司都是买水果、礼品或者发放会议费给校长。2005年以后,遂溪县新成立了很多保险公司,竞争激烈,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保险公司就采取给校长们每生回扣一元的补偿赞助方法。
“我看其他校长都收了,我就收下了。”陈思恒回忆,2011年5月13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过教育局召集全县中小学校长,调查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事宜,当时全县的400多中小学校长都去了。其中三人被起诉立案,最后接受法律惩罚、组织处分只有他。因此,陈思恒认为,他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
“我受贿得到了惩罚,为什么行贿者却没有受到处罚?”让陈思恒觉得不公平的是,送学生险回扣款的县人保公司和湛江中心人保公司,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011]遂刑初字第198号)显示: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被告人陈光生(案发前是县人保公司经理)、被告人陈玉梅(案发时是县人保公司支持岗负责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光生、陈玉梅以及被告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2年6月21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撤诉的理由是行贿证据不足。”对于法院的裁定,陈思恒十分不满,陈戏谑道,“没人行贿,何来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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