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业务分级管理起步 保监会明确退出机制
2013年05月09日03:01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差异化监管起步,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日渐完善。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归类细分,并明确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分级监管启动后,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实现分级分类监管。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提高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审核委员会制度。
项俊波同时还强调,要抓紧出台并实施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准入制度。引入新型投资者,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资本投资的监管办法。
《办法》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并且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对于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对新设财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及相关内控制度、专业人员等方面亦做出细节性规定。
其中,新设财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明确两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类基础类业务,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明显提高了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
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同时,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
作者:杨芮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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