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迟到的重大合同公告披露了
阳光电源已召开了两个月的董事会决议,阳光电源也因此难脱信批违规的嫌疑。
阳光电源公告,2012年10月8日,阳光电源分别和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金额共计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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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含税)。酒泉朝阳新能源和酒泉三阳新能源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该笔合同总金额占阳光电源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4.14%。尽管合同金额巨大,但因为是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应不需要作披露。
不过由于上述两家子公司性质的改变,迫使阳光电源公开披露该信息。根据披露,公司原全资子公司酒泉三阳、酒泉朝阳已完成工商变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显示,2013年5月3日,酒泉朝阳和酒泉三阳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酒泉三阳和酒泉朝阳将不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各持有上述两公司10%的股权。
根据阳光电源今日公告,2013年3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对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和三峡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对酒泉朝阳和酒泉三阳进行增资。但是此前公司并未披露这一董事会决议。对此,有投行人士指出,董事会决议无疑应该向投资者披露。阳光电源此前并未披露两家子公司的增资信息,涉嫌信批违规。本报记者 李少林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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