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希波:
因你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3号)决定对你处以2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经多方查找,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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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陈雪,电话:01088060349),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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