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国有企业员工薪酬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即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限度,否则就是违反规定,且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家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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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正副总经理后被一审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企业总经理齐某则认为,员工超额完成绩效,不给予奖励,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
按照规定,国有企业员工薪酬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即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限度,否则就是违反规定,且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该企业发放的1664万元奖金,若在工资总额外,必是违反规定。但引起我们思考的是“违反规定”和“不违反规定”分别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违反规定,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员工收入增长,企业资产增长,且企业资产增长不低于员工收入增长,这实现了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是个非常好的结果;二是员工收入增长,企业资产也增长,但企业资产增长低于员工收入增长,这个结果不如第一个;三是员工收入增长,但企业未得到发展。在这三个选项中,第一个选项是最优的。在制度安排上,应该与之相适应,否则,应改革制度。
不违反规定,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收入、企业资产都增长,且二者的增幅相匹配;二是员工收入、企业资产都增长,但不如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增长得快;三是员工收入增长,但企业资产增长得慢,发展受到影响。后两种情况,同样说明制度有改革的必要。
这个问题说明制度的重要性。如在前述案例中,遵守制度,员工收入、企业发展均受影响;而违反制度,员工收入会更高,企业会更好地发展。这时,企业应该向上级机构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而上级机构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制度改革。
在本案中,作出一个更好的薪酬制度设计并不难,但为何没有出现?这应是我们深思的问题。如果这个企业是民营企业,若现有的工资总额“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企业定会增加工资总额或采取其他的制度安排(当然,也需要通过董事会批准),从而实现员工收入、企业发展的共赢。原因很简单,投资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是绑在一起的,理性的投资人不会拒绝让企业得到更好发展的制度安排。
国有企业则不同,若现行制度抑制企业发展,企业要求进行制度改革,这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对进行审批的部门而言,批准后面临两种结果:一是企业发展、员工得益,但主管部门不会有任何收益;二是员工得益,但企业发展受损,甚至员工、企业均未获益,此时,主管部门就会承担制度改革的风险。
一项制度改革,若主管部门不受益且要冒风险,那么,主管部门最好的选择就是不改革。而这时的后果承担者,就是企业。因此,在更高层面做出制度安排,或许是惟一的可行方案。
许
保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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