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备战公募基金业务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为配合6月1日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的实施,5月17日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等三项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券商申请基金牌照后,发起设立公募基金,要遵守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则进行,其产品运作、信息披露都是严格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至于目前的券商存留的“大集合”产品,证监会机构部也在研究相关解决办法。
另,2012年10月证监会取消了券商资管的通道审核制,相关产品已加快了审批速度,对此,该新闻发言人表示,接下来,对基金的常规产品,监管部门仍采用20天的简易程序进行审核,而对踌市场产品、分级基金产品,还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核。
据了解,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是新增加的一类公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对这类机构的监管与基金公司的监管存在差异。但是在具体开展公募业务方面 ,这些机构与基金公司均为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的行为规范应无不同。
进而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依据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都将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监管方面,以业务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服务于业务监管。不存在监管重复的问题。
该人士介绍称,考虑到新《基金法》6月1日起实施,一些配套规则也要逐步发布,故在此之后才会陆续接受相关机构的业务资格申请。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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