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消息,据财新网报道,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期表示,5月将优先股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加快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
报道称,5月17日,证监会召集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探讨优先股试点相关问题。另外,证监会已将优先股需要适用的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进行比较,并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沟通。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此次,证监会相关部门就优先股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等问题的考虑在会上做出说明。
一、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优先股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权上有限制,优先股可以优先分配股息,试点阶段采取固定股息,股息水平、积累条款、参与条款由发行人灵活决定。优先股在财产清偿时可优先分配未发放股息,清偿权先于普通股。
二、在表决权方面,优先股享受参与优先股利益有重大的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发行人拥有决定优先股中是否设置转股和赎回权的权利。连续欠息情况下,可考虑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恢复。优先股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
说明会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采取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进入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私募发行的优先股进入转让平台。
【注释】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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