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使用过信用卡消费,却被银行告知有多次不良消费记录,东莞市民小祝不明不白地被银行告上法庭。最近,东莞中院对这起蹊跷的信用卡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涉案的中国
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驳回诉讼请求,小祝也不必为支付银行卡的欠款、利息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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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忧心了。
2008年9月4日,小祝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小祝须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否则,应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向银行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超限费。
2012年6月,银行将小祝告上了法庭,称小祝在享用银行信用卡服务后却拒绝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2年6月1日止,小祝共计拖欠银行各项费用人民币24846.88元。对此,小祝显得非常冤枉。小祝称自己虽然申请了信用卡,但银行并未将该卡交给自己,自己也未使用该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银行应向小祝发放案涉信用卡,银行在法院审理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已由小祝本人领取,不能证明案涉信用卡欠款系由小祝持卡消费所产生的,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小祝称,信用卡领用合约是由自己亲自填写,并未授权他人,事后也未委托其他人办理相关事宜,并且银行所称代领人杨某、梁某已涉嫌犯罪。小祝认为正是由于银行的疏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银行也没有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谨慎义务核实小祝是否已收取信用卡,存在明显过错。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信用卡已发放给小祝,亦未能举证证明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情况,故不足以认定涉案信用卡的消费或取现属于小祝持卡所为。银行另以小祝没有及时联系发卡行为由,主张小祝对银行的损失存在过错。但是,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信用卡、密码信的发放情况,以及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及时通知小祝本人,故未能认定小祝应当知晓信用卡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亦未能认定小祝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之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承办法官祁晓娜提醒,申请领用信用卡的个人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后,要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手续,信用卡申请人才能成为持卡人,进而进行持卡消费或取现。因此,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进行,对领卡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做好信用卡发卡手续资料的归档保存。此外,银行在信用卡纠纷中经常以已超过保存期限为由未能提供消费签购单等交易单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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